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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扣2017年度、2018年度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调基补差补缴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12:14   浏览次数:

 

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313号)文件要求,在清算准备期内(201410月至启动核心业务月之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暂按2016年度缴费基数缴纳,待清算完成后,再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进行补差结算。因此,我校20161月至20195月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一直按照2016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0196月,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57号)文件要求,我校对2017年度、2018年度缴费基数进行了补差调整,调整基数后开始按照2018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0197月,我校对全校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扣款进行了调整,并补扣20196月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扣款。

根据河北省有关要求,学校需对2017年度、2018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缴费差额进行补缴(单位部分应由学校缴纳,个人部分应由教职工缴纳)。

2019720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自20198月起至12月止,分五个月对全校在职教职工2017年度、2018年度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调基补差补缴部分进行补扣。

因此,20198-12月全校在职教职工实发到手的工资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另外,20191-5月补差部分河北省社保局尚未作要求,此部分补缴政策明确后,学校将根据政策要求再进行相关补缴及补扣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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